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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院對著名“知假賣假”十倍賠償案予以糾正的再審判決書

發(fā)布時間:2020-12-16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瀏覽量: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魯民再38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李滄區(qū)多美好批發(fā)超市,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九水東路****。

經營者:張春霞,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九水東路****。

委托訴訟代理人:臧來收,青島李滄金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洋,山東海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韓付坤,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漢族,住山,住山東省曹縣p>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彥敏,山東東標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李滄區(qū)多美好批發(fā)超市(以下簡稱多美好超市)因與被申請人韓付坤產品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2民終2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魯民申6358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多美好超市經營者張春霞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臧來收、陸洋,被申請人韓付坤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彥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多美好超市向本院提出再審請求: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2民終263號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事實和理由:1.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二審宣判后,申請人以最大限度協(xié)商進口商就涉案紅酒的合法進口途徑問題進一步調查取證。目前,進口商已經為申請人提供了該公司與生產商簽訂的采購合同、發(fā)票、出廠罐裝證明、原產地證書、海關報關單、檢疫證明文件以及申請人與進口商之間的采購訂單,進口采購合同中明確涉案紅酒品名、數(shù)量、生產批次、運輸目的港口等關鍵信息,與出廠罐裝證明、原產地證書、發(fā)票信息、海關報關單、檢疫證明等文件一一對應,足以證實該批紅酒系合法進口入境,而申請人亦從進口商處購入涉案紅酒,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證實涉案紅酒系來源合法的正規(guī)產品,并非不合格的食品。2.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在一審審理過程中,申請人即舉證證明涉案紅酒系合法進口、通過合法銷售渠道購入。二審法院僅僅以不能說明系同一批次為由對該事實予以否定,并未能充分予以釋明申請人還需要進一步對系同一批次進行進一步證明,這顯然與證據(jù)規(guī)則的運用不符。3.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所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的條款均為行政法規(guī),系食品衛(wèi)生行政主管行業(yè)對管理食品安全的行政要求,并非民事案件中認定食品質量的標準。即便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行政法規(guī)定對食品進行了必要的標識,如果給消費者造成了食品安全上的損害,經鑒定該食品仍然可以確認為不合格,反之亦然。二審法院在價值導向上矯枉過正。

韓付坤辯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1.申請人在原審提交的證據(jù)無論從關聯(lián)性還是真實性上都無法證明涉案紅酒來源合法,系經檢疫合格的產品。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二十六、六十七和九十條規(guī)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zhí)行的標準。只要是從境外進口到中國的食品,都需要加貼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要求的中文標簽。申請人出售的涉案兩箱紅酒均未粘貼中文標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產品質量不合格。

韓付坤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多美好超市返還韓付坤個人消費的購貨款20160元。2、多美好超市向韓付坤支付該購貨款十倍賠償金201600元。3、本案訴訟費由多美好超市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1日、7月5日,韓付坤在多美好超市處先后兩次購買了各六瓶SALVALAI紅酒(品名:阿瑪羅尼·威爵紅葡萄酒2010年),共計12瓶,韓付坤通過刷卡方式向多美好超市支付酒款共計20160元,多美好超市給韓付坤開具了增值稅發(fā)票。韓付坤提供了購買過程的錄像視頻,拍攝的內容顯示了韓付坤進入多美好超市店鋪、購買進口紅酒、多美好超市取貨、韓付坤結賬付款、多美好超市向韓付坤開具發(fā)票、韓付坤攜購買的紅酒走出多美好超市店鋪、及上車查驗的全過程。在錄像視頻中顯示了韓付坤向多美好超市購買紅酒時及上車后將所購紅酒拿出檢查,并將每瓶紅酒酒瓶360度旋轉拍攝,以顯示酒瓶上均沒有粘貼中文標簽。錄像顯示,韓付坤第一次購買的6瓶紅酒,系多美好超市從店內展示柜中所取,而非多美好超市所稱從整箱中所取。第二次的6瓶紅酒,系多美好超市整箱(6瓶)出售,視頻(1′09″處)顯示箱體底部無多美好超市所稱粘貼中文標簽。庭審中韓付坤向法庭出示涉案12瓶紅酒的實物證據(jù),沒有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多美好超市提交的四份生效判決中,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粵0402民初6920號民事判決,查明韓付坤在該院同時起訴了多個不同的被告,且均是以所購產品沒有中文標簽為由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并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韓付坤在多個案件中提交的證據(jù)形式也基本一致,據(jù)統(tǒng)計該批案件數(shù)量在50宗以上,涉案標的達400萬元以上。廣東省珠海市斗門區(qū)人民法院(2016)粵0403民初2701號民事判決、(2016)粵0403民初2695號民事判決、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4民終1728號民事判決均駁回韓付坤主張十倍賠償?shù)脑V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在于韓付坤是否屬于消費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消費者是相對于銷售者和生產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就應當認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范圍。韓付坤當庭出示了全部涉案紅酒,可以證明韓付坤未進行食用,數(shù)次進行購買,之后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之前,在其他法院提起若干起進口紅酒無中文標識索賠案件,可以認定韓付坤在多美好超市處購買涉案紅酒目的是為了營利,故韓付坤不屬于消費者。爭議焦點之二對于涉案紅酒是否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不得進口”。涉案紅酒屬于進口預包裝食品,但沒有中文標簽,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不能在中國境內銷售,故涉案紅酒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韓付坤要求退還貨款20160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予以支持,但同時韓付坤應當將購買的12瓶紅酒退還多美好超市。爭議焦點之三對于韓付坤主張十倍賠償金應否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韓付坤未舉證證明購買涉案紅酒受到損害,多美好超市提交《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可以證明涉案紅酒系從意大利進口,于2017年6月10日通過深鹽綜保口岸入境,經過檢疫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不會影響食品安全。韓付坤購買涉案紅酒時已經清楚該紅酒沒有中文標簽并進行即時錄像,且購買后未食用,韓付坤是明知涉案紅酒無中文標簽而購買的。因此,涉案紅酒無中文標簽的違法行為也不會對韓付坤造成誤導從而誘使其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進行交易。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但書所規(guī)定的情形,韓付坤訴請支付該購貨款十倍賠償金201600元,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作出(2018)魯0213民初3860號民事判決:一、李滄區(qū)多美好批發(fā)超市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韓付坤貨款20160元。二、韓付坤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其在李滄區(qū)多美好批發(fā)超市處購買的12瓶SALVALAI紅酒(每瓶單價1680元)返還李滄區(qū)多美好批發(fā)超市,如未能退還,按相應單價在判決第一項中李滄區(qū)多美好批發(fā)超市應返還的貨款中予以扣除。三、駁回韓付坤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4626元,減半收取2313元,由韓付坤負擔2103元,李滄區(qū)多美好批發(fā)超市負擔210元。

韓付坤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韓付坤的一審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二十六、六十七和九十七條規(guī)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zhí)行的標準,對于衛(wèi)生、營養(yǎng)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是食品安全標準的重要內容之一,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產品的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質期、儲存條件、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和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標簽應當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中文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禁止進口。上述規(guī)定表明,進口的紅酒每一瓶上都應當貼有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是食品安全信息的集中體現(xiàn),沒有中文標簽,禁止進口。本案12瓶紅酒均沒有中文標簽,表明:一、來路不正;二、缺乏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信息,為不安全食品。一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應予肯定。

關于本案韓付坤是不是消費者的問題。消費分為生產資料的消費和生活資料的消費,只有生活資料的消費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因此,判斷一個自然人是不是消費者不是以他的主觀狀態(tài)為標準,而應以購買的商品的性質為標準,只要他購買的商品是生活資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不是給消費者下定義,而是明確該法的調整范圍。這可以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十二條得到印證,該條規(guī)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zhí)行。”本案韓付坤購買的是生活資料,因而是消費者。

關于職業(yè)打假者是不是消費者的問題。二審認為,一、判斷消費者的標準,不是以購買主體的主觀狀態(tài),而是以標的物的性質為標準;二、難以給職業(yè)打假者下定義。消費者打假有指標嗎?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轉變成職業(yè)打假者,難以給出這樣的標準;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壞事。法律規(guī)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金,表明法律鼓勵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變成壞事;四、即使是社會公認的職業(yè)打假者購買生活資料時,也改變不了其消費者的身份;五、徒法不能自行。懲罰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保護食品安全的法律,不會因為頒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實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條文就是通過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實的,沒有案件就沒有法律的落實。每一起消費者針對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提起的訴訟,都會或多或少促使經營者更加重視食品安全,促使消費者更加關注食品安全,進而使法律的規(guī)定得到進一步的落實。當所有的消費者都覺醒了,都成為潛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為也就失去了市場。沒有了制假、售假行為,打假現(xiàn)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打假的目的可能為了獲利,任何人訴訟都是為了利益,誰也不是純粹為了體驗訴訟程序而到法院來走一遭的,民事訴訟如此,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也是如此,不能因為當事人的目的是為了獲利,法院就駁回起訴者的訴訟請求。利益分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護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獲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獲取的是合法利益,為了獲取合法利益,無可厚非。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與制假、售假者一個立場的腔調。有些人把法律的槍口對準打假者,做出讓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離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為人人都是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專業(yè),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義為職業(yè)打假者的話,那么職業(yè)打假者就是消費者的先驅,自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關于韓付坤是知情者,其訴請應否得到支持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對此已經給出明確的答案“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其一;其二,如果不準知情的消費者打假,就會造成這樣的結果:不知情的消費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費者又不準打假,則制假售假行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這種荒謬的觀點能夠成立,那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為制假售假的護身符了。

關于韓付坤沒有飲用本案紅酒,沒有造成人身損害,能否主張懲罰性賠償金的問題。二審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rdquo;。表明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如果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了損害,消費者還可加重主張損失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關于本案紅酒是不是僅僅因為沒有粘貼標簽就應當被判定為不安全食品的問題,上面已述沒有中文標簽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是不能通關的,多美好超市所提交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不能證明本案紅酒就在該批次內,因而本案紅酒來路不正;法律規(guī)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法院應當遵循法律的規(guī)定,不能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安全性再分個三六九等。

但是,本案12瓶紅酒價款共計20160元,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為201600元,這對于作為個體經營者的多美好超市來說,不是一個小數(shù)目,在時下民營經濟經營困難的環(huán)境,尤其如此,因而二審期間該院力作調解工作,力促韓付坤降低索賠數(shù)額,韓付坤最終同意降低到退一賠四,但是多美好超市遲遲不予回應,致使該院調解工作失敗。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不當。二審法院作出(2019)魯02民終263號民事判決:一、維持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2018)魯0213民初3860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撤銷該判決第三項;二、李滄區(qū)多美好批發(fā)超市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韓付坤支付賠償金201600元;三、一審案件受理費4626元,減半收取231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626元,共計6939元,由李滄區(qū)多美好批發(fā)超市承擔。

本院再審期間,多美好超市提交涉案紅酒的進口商出具的涉案紅酒進口流程說明一份,欲證實1.涉案紅酒系正常進口通關商品。2.多美好超市作為下游經銷商,無法明知涉案紅酒可能系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韓付坤質證稱對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事項有異議:1.該證據(jù)是案外第三人單方制作提供,無法證實涉案紅酒為合格的產品。該公司寫到其向海關申請備案整箱進口中文標簽,并按海關要求貼在外包裝木箱后。而多美好超市一審提供的證據(jù)記載涉案紅酒箱體并未粘貼中文標簽。2.該證據(jù)中提到對于本次異常,可知粘貼中文標簽是進口商品的必要且必備條件。由該證據(jù)可知銷售者應該明知涉案紅酒是必須粘貼中文標簽的。本院認為,該證據(jù)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鑒于韓付坤對證據(jù)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再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應否支持韓付坤的十倍懲罰性賠償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根據(jù)該規(guī)定,對經營者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應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經營者銷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二是,經營者主觀上系明知。何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yǎng)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據(jù)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所指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指食品實質上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yǎng)標準,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此種界定與該法第二十六條所列舉的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亦不沖突。

本案中,多美好超市原審及再審階段提交了進口商的采購合同、發(fā)票、出廠罐裝證明、原產地證書、報關單、檢疫證明文件、采購訂單及進口流程說明等證據(jù),證實涉案紅酒來源合法,經檢疫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不影響食品安全。根據(jù)舉證責任,韓付坤主張十倍懲罰性賠償,應舉證證實涉案紅酒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yǎng)標準,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但韓付坤提交的證據(jù)僅能證實涉案紅酒無中文標簽,且韓付坤在購買時對涉案紅酒無中文標簽主觀上系明知,并即時錄像,購買后亦未飲用,涉案紅酒無中文標簽并不會對其造成任何購買或食用誤導。因此,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但書所規(guī)定的情形,二審法院支持韓付坤主張的十倍懲罰性賠償,適用法律確有不當,應予糾正。

綜上,多美好超市的再審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審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02民終263號民事判決;

二、維持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2018)魯0213民初3860號民事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4626元,由韓付坤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賈新芳

審 判 員 崔志芹

審 判 員 李召亮